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流程,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我校各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校办产业、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与分析研究工作,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章 统计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由校长分管统计工作,综合改革评估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综合改革评估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学院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综合改革评估处的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根据统计法规的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统计工作制度。负责学校与上级部门及其他院校等单位的统计信息交流;
(二)组织协调开展全校性的统计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调查表,并负责综合汇总和上报;
(三)负责校内外有关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发挥统计工作功能,为学校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根据学校统计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
(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教育部或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
(四)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五)负责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的统计人员应根据学校和本单位的有关统计工作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资料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统计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条 台账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各单位应建立好本单位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和及时报出。
第十一条 归口制度。严格执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管理、招生、就业、人事、对外交流、设备(包括捐赠设备)、图书资料、学生科技活动、财务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归口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审核制度。各职能部门归口报送学校的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综合改革评估处综合汇总、审核后上报。
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对口外报专项数据,应同时报综合改革评估处原件备案。
第十三条 归档制度。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五章 统计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督促和指导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填报各类报表;
(三)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各类报表资料。对涉密统计资料,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综合改革评估处备案。统计人员变更时,须履行移交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统计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改革与评估处负责解释。